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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医学院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11-16】  点击数:【

 

河北中医学院
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中医学院各类采购和招标工作,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和招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应在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有关项目,均应在省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征得河北省有关监管部门同意后,在其指导下按程序进行。
第三条  我校各类采购和招标活动在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各项采购和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承诺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供应商和中标单位。
第五条 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决策、执行、监督分开,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自觉接受校内外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采购和招标,是指校内各单位使用各类资金采购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咨询、委托、租赁、雇佣等。
 
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有关院领导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监察、审计、财务及招标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招标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实施对全校采购和招标工作的决策领导;审批采购和招标项目,审查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成效;对规模较大的招标项目,确定参与招标工作主要过程的小组成员。讨论和决定采购招标工作中其它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下设若干招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标组”),各招标组组长由主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承办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招标组的具体组成:
(一)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组。由校园规划处承办,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二)修缮工程项目招标组。由后勤管理处承办,负责学校修缮、绿化工程及后勤大宗物资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承办,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图书采购和设备拍卖等有关项目的招标工作。
(四)教材采购招标组。由教务处承办,负责教材采购的招标工作;
(五)福利物品采购招标组。由相关部门承办,负责师生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福利物品采购的招标工作;
(六)特殊项目及其他项目须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具体承办单位。
招标组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标管理办法,接受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
(二)完成本工作小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建立相关专业的评标专家库;
(三)申报招标项目;
(四)制定项目预算、收集市场信息、起草招标文件;
(五)负责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六)负责合同、协议的签订与履行及违约的处理
(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八)建立招标工作资料库,并及时交监督组归档。
(九)完成招标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事宜。
招标工作资料库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材料;招标申请表;招标文件;招标过程记录(含开标记录、评标报告等);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招标情况报告表、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附样本);项目合同文本、合同执行情况记录、合同变更(含项目变更审批表)、项目验收等相关材料;领导审批的项目有关资料。
第九条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人为其成员。监察部门负责审核招标方式及监督招标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并监督招标组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确定评委人选;审计部门负责审核招标项目预算、招标文件、项目变更以及监督检查投标单位资质、合同、协议签订情况等事宜;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资金落实和合同付款等事宜。
监督组的职责:审核招标方案;审核项目预算和资金落实情况;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监督招标全过程(信息发布、资质审查、开标、评标、招标结果公示等);参与考察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受理招标过程中的投诉;监督检查合同履行和付款情况;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凡是应纳入省、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统一采购的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上的重要设备、材料、医疗设备等货物的采购等),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派人(招标组、监督组)参加,代表学校处理招标过程中应由招标人参与和承办的各项工作,以维护学校利益。由招标组填写《招标情况报告表》,报监督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的基建、修缮工程,物资设备、教材采购及有关服务项目等,无论资金来源,凡涉及资金额度达到以下规定标准的,应当进行校内招标。
(一)单项估价在3万元及以上的物资、设备、服务项目的采购,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大宗物资和药品、师生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的福利物品、车辆保险、保洁等。
(二)1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工程以及由学校采购的与该工程有关的3万元及以上的材料、设备。
(三)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修缮、绿化工程项目。原价值或估算价值在5万元以上批量物品的拍卖或建筑物拆除项目。
(四)通过学校财务统一支付费用或与办学行为有关的教材采购项目。
(五)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标代理和审计。
(六)经营性项目:属于学校所有的各类经营权的出让以及学校所属资源的经营性开发(如房屋租赁)等项目。
(七)其他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未达到第十一条中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部门自行采购。部门应成立3人以上采购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研,按照符合采购需要,以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集体研究后确定供应商。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及资料留存。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校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每项招标应有三家以上(含三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竞争。
第十四条  各项采购工作坚持招标优先,公开招标的原则。却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以及其它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五条 邀请招标由招标组和监督组共同拟定受邀单位,其名单随《招标申请表》一起,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任何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五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组根据学校批准的项目《情况报告表》
拟订招标方案,填写《招标申请表》,连同招标文件报监督组审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
(三)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设备采购要注明主要技术参数、精度等级、功能用途、标准零配件、软件配置、运行环境、安装调试要求和验收标准等);
(四)质保时间、售后技术服务支持的要求;
(五)投标报价清单;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七)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十)开标的时间、地点;
(十一)投标有效期;
(十二)合同主要条款;
(十三)受理投诉的监督部门。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性的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有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寄发招标邀请函)。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组应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视具体情况考虑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日。
第十九条  在受理投标方报名时,招标组和监督组要认真审查投标方的资质等是否符合招标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准报名。要加强对投标单位守法情况的检查,对各级检察机关网站“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招标组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资料,解释招标文件。为保证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选定评标人员,通知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评标,确定首选中标单位、候选中标单位及相应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如需对拟中标单位进行考察,需在招标文件中注明考察的方式及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招标组将招标结果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由监督组及招标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中标单位拒绝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
第二十六条 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招标组按招标文件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中标单位无故拖延签订合同,按拒绝中标处理。同时按要求填写《招标情况报告表》,在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交监督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完成或竣工,各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依照合同条款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报送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为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使其履行应尽的义务,所有招标项目应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收取方式及金额由招标组在标书中做出详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  开标一般由招标组承办单位负责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监督组派人进行监督。具体流程如下:
(一)开标前,现场组成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
(二)如果招标文件有未尽事宜,在经评标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于开标前,由主持人向所有投标人宣布并解释;如有投标人不同意,可作弃权处理。
(三)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有效投标文件的单位名称、报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如有必要,可采用由工作人员当场对投标文件进行随机编号,而不公布投标人名称的开标办法。
(四)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案。招标项目的名称和规模,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投标人名称及投标报价(投标人当场报价须签字确认);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招标组、监督组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经所有投标人确认唱标无误签字后,投标人退场,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该招标组负责组建。人选由承办单位代表、使用单位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并从中推选出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评标工作。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评委会组成中,除承办单位和使用单位外,同一单位的评委一般不多于1人。校内相关专家不足的招标项目,可从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选定作为评委。
第三十二条 对于重要或重大招标项目,主管校领导可直接参加评标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校领导参加。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人选,由监督组和招标组共同于开标前半天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负责作好抽取记录,通知有关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 监督组成员不参与评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时,由评委独立完成。评委要严格按照招标工作方案确定的评标原则、方法和标准进行。如评标原则、方法和标准有变动,在不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下,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征得投标人同意后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评标原则、方法和标准。
第三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现场进行书面澄清解释,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应作评标纪要,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废标:
(一)投标方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牟取中标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在密封袋的密封处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三)所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五)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品质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要求的;
(六)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或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形成评标报告提交招标组。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废标情况说明;
(五)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说明。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条  招标组对评标报告确认后,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招标组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原则上应当场宣布中标结果。
第四十二条  公开招标项目发生下列情形的,招标组应提出修改方案,经监督组确认,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开标后经评标,投标人有效标书少于3家;
(二)所有投标报价都超出项目预算;
(三)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裁定招标结果无效的。
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调整招标方式。
 
第六章  不适宜招标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四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十五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可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以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可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采购事宜。
第四十七条 凡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应编制项目谈判、询价文件或评审方案,说明理由,填写《招标申请表》,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招标组、监督组组织实施。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和招标,并接受校内外相关监督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自行采购和招标,否则,学校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
第四十九条 确定招标项目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招标项目进行肢解,规避招标。
第五十条  招标活动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合理、良性竞争。
第五十一条 监督组和招标组应严格按程序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严格保密。
第五十二条 各项采购和招标工作均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对重大采购和招标项目,还必须在项目监督小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工代表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严禁各级领导和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和招标的管理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竞标;严禁不经招标程序而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等行为;严禁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或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 评标人员要严格自律,履行职责,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参加采购和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凡采购和招标考察的项目,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宴请、礼品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
第五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要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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